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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管局完善全省通信设施共建共享制度机制

    【中国通信讯】近日,山西省通信管理局科学、务实地建立和完善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制度机制,积极争取鼓励支持政策,有力地保障了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开展。

  第一是建立四项机制。一是共建共享协商机制。这是电信运营企业在共享、共建和发生争议过程中应该履行的程序,包括共享协商程序、共建协商程序、争议解决程序。二是争议解决机制。争议解决可以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仲裁,也可以申请省协调机构协调或裁定。对难以裁定的事项可报省共建共享领导小组裁定。三是建立实施监督考核机制。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机构在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过程中,对基础电信企业新建基站设施、传输线路的共建情况以及已有基站设施、传输线路的共享情况实施监督考核。将各省级基础电信企业共建共享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体系,使共建共享推进情况与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利益直接挂钩。对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纳入干部考核范畴,并建立干部动态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专项工作考核档案,对不依法从事的干部实施一票否决。对省、市运营企业进行综合考核,将共建共享工作与精神文明单位建设、行风建设、各种评比表彰工作挂钩考核,并实施一票否决。对严重违反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相关考核机制的,协调机构将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或按照授权由省通信管理局进行严肃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建议其上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对因此被撤、免职人员,3年内不得任用。四是建立市场调节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坚持优势互补、控制存量、鼓励增量市场的发展思路,努力提高各省、市电信运营企业共享、共蠃的认识,积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培育信息市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鼓励运营商的技术创新,保证每个企业都能走上规模化发展道路。

  第二是落实五项制度。一是落实省级和市级两级例会制度。通过例会贯彻实施部省共建共享文件精神,交流共建共享相关信息,督促、协调、解决共建共享中出现的争议,提出省内共建共享的有关要求,通报各企业共建共享落实情况,安排近期共建共享工作,规范电信基础设施资源管理工作。二是落实信息通报制度。由省协调机构定期采取下对上、上对下、简报等形式,定期填写上报《山西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情况报表》、定期下发全省共建共享信息通报、定期发布“山西省通信发展共建共享简报”,及时传送全省共建共享有关信息。三是落实举报警示制度。由省协调机构办公室对外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举报信箱,直接受理共建共享有关举报投诉。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共建共享、不及时解决整改信息通报问题、报送虚假信息、拖延实施共享或者拒绝共享、未经批准擅自新建以及其它涉及共建共享的违规问题,将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行业通报、社会媒体曝光以及行政处罚。四是落实资源联动考核制度。建立电信基础设施资源共建共享与电信码号资源动态分配联动考核制度。根据违规行为及违规事件的严重程度,建议省局可分别暂缓1-6个月的码号资源审批、备案事项,情节严重或恶劣的可延续直至问题解决为止。五是落实专家组议事制度。省协调机构设立专家组议事制度,具体解决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提高推进共建共享工作的工作效率。

  第三是完善鼓励政策。山西省协调机构按照部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逐步联合地方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建立完善鼓励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以及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有关政策措施。一是在土地规划上,坚持科学发展、节约用地、保护自然环境的方针,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基站、基房建设用地政策上的支持。二是在计划审核上,优先考虑码号资源的计划审核,同时积极与地方政府协调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支持。三是在布点控制上,通过优化布点和源头控制,全力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根据3G时代新一轮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鼓励企业建立数据地图和网络地图,合理规划布点, 整合资源,提高原有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减少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尤其要充分发挥移动、联通公司现有的铁塔、基站、杆路、光缆等现有设施优势,加快共享共建的比重,使电信基础设施规模与布局更为合理。从源头上控制在聚居区内已有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已有铁塔3公里直线范围内新建铁塔;禁止在聚居区内已有杆路同一道路、非聚居区已有杆路500米范围内同路由方向新建杆路。四是在价格调控上,已有政府指导价按政府指导价执行,相关价格规定不明确的,积极与地方物价部门沟通协调,制定相应的共享共建租用、分摊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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